一、什么是征收和拆迁
现在普遍的人对拆迁比较敏感,而对征收却没有什么概念。有的人也会以为征收拆迁就是一回事,并不作区分。但在法律的规定上,为了公共利益的“房屋征收”与非公共利益的“房屋拆迁”,是当今客观存在的两种房屋改造模式。二者虽然外在表现形式接近,但分属不同的范畴,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,并不能完全混为一谈。
征收,是指征收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,以行政权取得的集体、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。
拆迁,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,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,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,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,并对其所受到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。
值得注意的是:从2011年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即5690号令)颁布后,征收是针对国有土地而言,并不包括集体土地。而拆迁是针对集体土地及其集体土地上所属房屋。590号令颁布后,拆迁一词在法律上不再使用。
二、各级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大规模的征收拆迁俗话都说,无利不起早。土地是一切物质财富的基础!是一切物质生产的基本资料。政府征地,根本上是因为利益而动。政府的收入来源可以依靠土地的低买高卖获取高额利润,这就是当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招数。再加上一些政绩需要,大规模征收拆迁成了必然的趋势,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侵害也不可避免。
三、各地方征收拆迁中出现如此多纠纷的根本原因
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是所有和集体所有,而私人拥有的只有使用权。而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也是有限制的。相关法律规定,居住用地使用期限70年,工业用地使用期限50年,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用地50年。那么,在这些70年,50年、40年之后,我们的土地的使用权该怎么办?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。在这样的空隙下,土地出让金额大幅度增长,如何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再拥有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。